城鎮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爭議不斷,究竟該如何與水環境質量標準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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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1月4日《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發布以來,業內的討論就一直沒有停止,就特別排放限值、排放標準與水環境質量標準是否靠攏和接軌等問題,更是爭議不斷。
我們認為,從征求意見稿單獨設立特別排放標準,考慮了不同地區間的環境、經濟水平的差異性。同時,新增水處理等新興污染物控制項目(多氯聯苯、二噁英類、阿特拉津等),并對污泥無害化提出了明確的指標要求,充分體現了我國環境管理的進步。但同時也有些問題值得思考。
嚴格之外還應更科學
有必要進行科學的環境風險評估來確定限值設置的合理性;日均值、7日平均值、30日平均值哪一種更適合我國,不同規模監測取樣的數量如何制定等值得再思考。
從征求意見稿可以看到,控制的污染物指標項數已明顯多于歐盟和美國聯邦標準;同時,COD、BOD5、SS、TN、TP等一致性指標,以及重金屬指標、微生物指標、有機污染物指標等排放限值的設定也已達甚至超過了發達國家的水平。
如征求意見稿中對于COD<30mg/L的規定,出水中這部分難降解的COD由60mg/L降為30mg/L,對環境改善的影響有多大?為處理掉這部分COD而進行技術改造、增加的電耗等帶來的環境負效應又有多少?有必要進行科學的環境風險評估來確定限值設置的合理性。
同時,對于TN、氨氮等指標來說,從控制水體富營養化和水處理工藝角度講,TN達到排放標準要求的情況下,氨氮也會達標,同時氨氮可在水體中轉化成各種形態的氮,因此對氨氮進行控制的意義有待商榷。
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受進水負荷波動、溫度變化、運行故障等影響而呈現正態分布。征求意見稿中參考了部分歐洲國家的監測方法,并以此為根據,“鑒于上述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新標準延續現行標準對水污染物的采樣頻率要求,即采用24小時時間比例混合樣,日均值計”。
然而,研究發現,歐盟根據污水處理廠規模確定取樣數量,同時規定容許超標水樣數目;同時,對TN和TP實行年均值;德國還采用瞬時樣,但規定連續5個水樣中允許1個超標(低于標準值的100%)。美國充分考慮小型污水處理廠的抗沖擊負荷能力,二級處理標準中對于CBOD5和TSS,設置30日平均濃度和7日平均濃度限值。
而部分污水處理廠反映,在我國的監督檢查中,也有采用瞬時樣超標即為超標的現象。監測中,日均值、7日平均值、30日平均值哪一種更適合我國,不同規模監測取樣的數量如何制定,不同指標的監測方法是否一致?這些在制定標準時值得再思考。
此外,征求意見稿中,排放限值以濃度指標為主,難以避免企業以稀釋降低污染物排放濃度甚至達標的行為,難以有效地控制進入環境的污染物總量。
既要目光長遠也應立足現實
需要科學評估投入與產出的平衡點;充分考慮對受納水體和周邊環境影響;強化地方制定排放標準的職責和權限;排放標準應與排污許可證制度結合實施。
針對國家層面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修訂,我們有如下建議:
標準必須要具有長遠的戰略前瞻性,才能引領行業不斷向著更加可持續性的方向發展。在結合水環境質量目標的同時,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制定與污水處理技術的發展一定是相輔相成的,敏感水體的富營養化控制、水的回用、能耗控制、資源回收和技術創新是當下亟待攻克的重點和未來發展的方向。
科學評估,多管齊下。雖然水環境形勢已很嚴峻,但仍不可盲目設置過嚴標準,需要科學評估投入與產出的平衡點,極端狀況下再苦苦削減下去的一點點污染負荷,相關投入帶來的環境負效應也許要遠大于削減負荷產生的環境正效應。污染治理還需從深化流域管理、防治工業污染、控制面源污染、雨污水管網建設、嚴格環境監管等方面多管齊下。
標準制定應遵循“可持續和環境友好、技術經濟合理、以科學基礎為依據”三大原則。充分考慮對受納水體和周邊環境的影響,努力使污水處理廠出水成為重要的再生水源;和選擇的工藝技術路線相適應;標準限值必須是在對水環境容量、排放強度及變化趨勢、水體功能變化趨勢及不同水環境形勢下的自凈能力進行科學綜合測算的基礎上,再結合技術可達及環境經濟性來科學設置,特別是對一些新興的污染物,先以大量的科學研究做基礎,再制定標準。
分類指導,實事求是。在具體標準制定落實過程中,必須綜合考慮各地不同的環境、經濟條件的差異性以及工藝水平的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在管理層級上參考國外的做法,設置不同的層級標準。國家層面只制定最基本的標準以及標準制定方法和體系,強化地方制定排放標準的職責和權限,由各地因地制宜設置當地標準。
制度銜接,同步前進。同時,排放標準應與排污許可證制度結合實施,某種意義上,排污許可證一定要先行,才能為制定排放標準提供必要的數據和信息來源。而且排放標準的制定應與水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入下水道標準、檢測與評價方法等標準規范同步進行。